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限公司、南宁市新长威金属制作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新长威金属制作部、被告佛**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北**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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