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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与都安瑶族**村河头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蓝*与被告都安瑶族**村河头队、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镇人民政府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主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原告蓝*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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