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蒙*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蒙*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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