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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韦*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蒙*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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