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福**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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