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莫**、广西宏**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莫**、广西宏**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以被执行人莫**已按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对本案剩余债权同意放弃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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