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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已经与被告梁*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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