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钦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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