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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