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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范**、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诉被告范**、项**、第三人于广群、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项**与范**协商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项**清货搬走,租赁房屋已退还给原告。原告赵*凤以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范**、项**、第三人于广群、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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