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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