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诉被告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温**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