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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耀律、张**等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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