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