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广西恒升**县分公司、广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温*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联华**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海**责任公司与广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与桂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秦**、甘枢莲等与梁**、龙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艳江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梁*、农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