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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西恒升**县分公司、广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广西恒升**县分公司、广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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