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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邓**、第三人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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