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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