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刘**、刘**、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
证实已将所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全部归还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以被告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询有限公司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广西**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