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涂*诉被告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涂*遂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合法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840元,由原告涂*负担;另一半受理费15840元,原告涂*申请缓交,本院已准许,不再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