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安**有限公司与罗前新、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前新、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罗前新、黄**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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