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4月2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范**与李*、陈**、黄*(均已判决)、吕*(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后,分乘二辆小汽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设西一路一服装店对开路段,遇被害人郑*途经此处。陈**以找老中医治病为由佯装向郑*问路,同案人假装认识老中医上前搭讪。后陈**等人一同将郑*骗至李*驾驶的小汽车上。期间,黄*与吕*等驾车提前赶至顺德区杏坛镇吕地村永康路一建筑工地旁。当李*驾车搭载郑*来到该建筑工地旁时,吕*声称其是老中医的孙子,并讹称郑*及其家人有血光之灾,需要将家中财物拿出来作法化解。郑*信以为真,由李*驾车接载郑*返回家中及到金融部门提取钱款及财物等。被告人范**及黄*驾车跟随郑*提取财物。后郑*先后取得现金人民币61000元、港币8000元、黄金手镯四对、黄金项链七条、女装钻石戒指二枚、黄金戒指十八枚、白色18K金链一条、钻石链三条、收藏银币十枚等。郑*将上述财物用黑色胶袋装载,并搭乘李*的汽车返回顺德区杏坛镇吕地村永康路的建筑工地旁。被告人范**等人以作法为由骗得郑*的上述财物。得手后,被告人范**等人携赃驾车逃离现场。李*借口要求郑*祈福将郑*送至一路口后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赃款人民币17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并退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60350元、港币8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范**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郑*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对赃物的指认笔录;证人黄*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手机短信、赃物、赃款的指认笔录;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赃物的指认笔录;证人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赃物的指认笔录;证人麦*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涉案车辆的指认笔录;户籍证明;同案证人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材料;杏**出所出具的证明;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价格鉴定结论;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3.被告人范**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范**家庭情况特殊,家中祖父祖母均由其照顾,还有三个小孩需要其照顾,是家中经济支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小部分赃款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范**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3、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范**与其他同案证人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且平分赃款赃物,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范**所起作用相对较其他同案证人小,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定罪量刑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范**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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