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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云峰与广西**糖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与被告广西大新县雷平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农**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农**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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