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梁**赔偿各项损失11040.66元,并承担受理费133元,由梁**赔偿各项损失7303.14元,并承担受理费57元,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与梁**、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梁**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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