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李**、第三人余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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