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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桂林市分行与秦小妹、阳迠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桂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分行)诉被告秦小妹、阳迠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邮**分行委托代理人邓*、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小妹、阳迠鸿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分行诉称,2011年2月18日,被告秦小妹在原告住所地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成为原告的信用卡用户。双方约定了透支额度、免息还款期以及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标准等信息,但被告秦小妹未按双方约定及时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秦小妹仍未偿还透支本金以及利息、滞纳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合约约定特向合约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秦小妹、阳迠鸿偿还原告透支本金人民币2136.4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255.89元和滞纳金493.02元,合计2885.31元(利息、滞纳金按合约约定暂计至2014年10月23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计算至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被告秦小妹、阳迠鸿支付原告律师费14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2、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告现在的名称;3、证明,证明原告现在的地址;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的意愿及个人信息;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的权利义务关系;6、秦小妹身份证复印件及收入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收入证明;7、结婚登记申请表、审查处理结果,证明被告的婚姻情况;8、尚欠本息电脑查询单,证明被告尚欠本息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秦小妹、阳迠鸿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秦小妹、阳迠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2月18日被告秦小妹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金卡,卡号:62×××14,截止2014年10月23日被告秦小妹在使用此卡消费后未还清欠款,共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2885.31元。现原告起诉到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原告为诉讼而聘请律师,支付了145元律师费。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阳*鸿系被告秦小妹之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秦小妹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14,承诺遵守该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原告批准该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使用该信用卡已多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从而产生了利息、滞纳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停止其信用卡使用,并要求被告清偿信用卡借款全部本息并按约定支付滞纳金、其他费用。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是被告秦小妹与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应由秦小妹与阳**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秦小妹、阳迠鸿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桂林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36.4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4年10月23日的利息255.89元和滞纳金493.02元、律师费145元及后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计息规定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小妹、阳**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待被告秦小妹、阳**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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