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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与被告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4日,被告黄**行原告借款11万元,当日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还款。被告黄**与被告龙**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计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黄**、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黄**以桌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被告黄**为此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期届满后,被告黄**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黄**、龙玉华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黄**,有借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被告黄**有义务按约定归还借款给原告,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黄**未按期归还借款给原告,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并自逾期之日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本院认为

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龙**共同偿还原告蒙正军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黄**、龙**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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