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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限公司与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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