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山**办公室与被告广西**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山**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马**办公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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