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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广西荣**限公司、宾阳县**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天学诉被告广西荣**限公司、宾阳县**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天学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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