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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北海**动学校、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动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严*、一审被告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动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严*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凯成、梁**,一审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动学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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