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韦*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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