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柳州**服务部、谭**、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桂B×××××的江淮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延龙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金杯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华西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金杯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华西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华西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北京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丰田牌汽车为被执行人谭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江淮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延龙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金杯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华西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金杯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华西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华西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北京牌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丰田牌汽车各一辆。
二、被执行人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谭*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谭*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蒋**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