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奉荣旺与林*、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奉*旺与被执行人林*、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被告林*、杨**赔偿原告奉*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717.4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5元,总计36772.44元。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林*、杨**未能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奉*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杨**并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杨**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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