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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与防城港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刘*因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刘*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传唤不合法,开庭传票系伪造签收,被申请人在2012年11月16日被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终止经营资格,重组归入防城港**限责任公司,无权继续收取2012年11月16日之后的挂靠管理费。一审判决将何张*个人借款与挂靠合同一并审理,程序违法,且对逾期违约金8650元的计算,赔偿率将近100%,明显过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于2009年11月13日与被申请人集**司重新签订一份挂靠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13日。从2011年2月起至2013年6月,申请再审人刘**不能按时交纳营业税等各种费用共10382元给被申请人集**司。2011年6月30日,申请再审人刘**委托刘*全权代理处理其在集**司的合约事务,并出具了委托书一份给被申请人集**司,证实了其委托行为。2010年7月28日,申请再审人刘**向被申请人集**司借款1000元,有《欠条》一份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集**司的诉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一一作出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应予以维持。申请再审人刘**、刘*以一审判决传唤不合法,开庭传票系伪造签收,个人借款与挂靠合同一并审理,程序违法,一审判决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刘**、刘*在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刘**、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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