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檀**与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吕**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本案被执行人吕**的房产一套,申请人檀**通过申请参与分配,得款人民币107500元。因被执行人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檀**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吕**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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