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等与忻城县国土资源局、来宾市磊**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黄**诉被告忻城县国土资源局、来宾市磊**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黄**、黄**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黄**、黄**以其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与被告忻城县国土资源局、来宾市磊**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