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南宁市**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诉被告广西**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南宁市**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南宁市**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南宁市**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南宁市**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