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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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