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韦**、覃爱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韦**、覃**及第三人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韦**撤诉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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