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陈**、古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3116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南宁市**件经营部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件经营部与黄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件经营部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黄才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象州**丈村民委小中塘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与袁*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象州县运**工村小组与象**业局、象州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罗**、罗**等与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