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第三人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
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崇左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