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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第三人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

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左市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崇左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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