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谢*民间借货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依法减半收取241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共393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