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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