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担任记录。原告张*于2016年4月1日,以考虑小孩尚小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