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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柳州市**统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谢**、黄**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一)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翁**、谢**、黄**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翁**、谢**、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翁**、谢**、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翁**、谢**、黄**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翁**、谢**、黄**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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