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黄**申请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红应支付申请人黄**案款42012.0元,承担执行费530.0元,合计4254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红存款3200元,尚有3934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林*红下去向不明联系不到,审判阶段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保全查封,现查找不到车辆的着落。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巴执字第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