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中国**理公司、中国**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中**理公司(以下简称东**司)、被告中**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司南宁办事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独任审理,书记员韦**担任法庭记录。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两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司及东**司南宁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中国**理公司、中国**理公司南宁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