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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