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钦**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登多、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钦**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