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系邻里,为不影响邻里关系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