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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宾某公司表示该纠纷已与被告**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诉讼程序无需继续进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来宾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81元,减半收取10291元,由原告来宾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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