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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与被诉人黄**于2010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7日共同购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85号台湾街·花莲府1号楼B单元1B1802号房(以下简称1B1802号房)。2013年4月8日,起诉人与被诉人经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现为了明确1B1802号房的权属,特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并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被诉人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诉称被诉人住所地在广西田阳县头塘镇新山村下练屯6号,且双方的离婚纠纷亦是在被诉人住所地法院即田**法院调解结案,因此,陈**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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