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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刘**、廖**、覃**、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本案肇事的桂H×××××号车辆的所有人刘**已于2014年8月8日将该车辆转让给被告黄**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在本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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